讨债公司根据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5条一第11条的规定,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依如下规定确定: 案件受理费。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。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。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四交纳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三交纳。超过10万元至2。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二交纳;。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。超过50万元至10。万元的部分,名人励志故事按百分之一交纳。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 侵害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的案件,每件交50元至100元;有争议金额的。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。 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。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。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。
宝山区位于上海市北部,东北濒长江,东临黄浦江,南与杨浦区、虹口区、闸北区、普陀4区毗连,西与嘉定区交界,西北隅与江苏省太仓市为邻,横贯中部的蕰藻浜将全区分成南北两部。全境东西长17.5公里,南北宽约23.08公里,区域面积293.71平方公里。区政府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密山路5号。人口:截止2008年末,宝山区常住总人口为1,416,450人,户籍总人口为846,945人。常住人口密度为4,823人/平方公里,户籍人口密度为2,851人/平方公里,外来流动人口总数584,191人,外来流动人口密度为1,989人/平方公里。